神學小問答(329)
小德蘭福傳之友
曾慶導神父
問:為已獲得寬恕的罪人,做補贖有什麼意義?
答:人犯罪得罪了別人(如搶掠了別人的財產,或破壞了別人的名譽),即便悔改,也得到受傷害的人的寬恕,罪人也是需要做補贖的,不單為了受害者,也是為了他自己。
犯罪使罪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有點像"禽獸不如"的說法),他的人格尊嚴會要求他作出賠補,賠補對他自己的受損的人格尊嚴是有療癒作用的。他會願意受一些"懲罰"來彌補他心中的內疚,否則他跟受害者在天堂盛宴中排排坐時是無法感到舒服的。
罪人若殺了人,這罪的後果是無法賠補的,可以說這後果是"無限的"— 人命關天,只有無限的天主能為這罪人做補贖:且使被殺的人復活。這也可讓我們了解一點天主子變成人為罪人贖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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