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主指派了民長,但民眾仍不肯聽從他們
讀經一:民二11-19
11 以色列子民行了上主視為惡的事,事奉了巴耳諸神。
12 他們離棄了上主他們祖先的天主,即領他們出離埃及地的天主,而隨從了別的神,叩拜他們四周各民族的神,因此觸怒了上主。
13 他們背離了上主,而事奉巴耳和阿市托勒特。
14 於是上主對以色列大發忿怒,把他們交在強盜手中,叫強盜搶掠他們;將他們賣給四周的敵人,使他們不能抵抗他們的敵人;
15 他們無論去那裡,上主的手總是加害他們,猶如上主所說的,猶如上主向他們所起的誓,使他們受極大的痛苦。
16 上主雖興起民長,拯救他們脫離強盜的手;
17 但他們仍不肯聽從他們的民長,反而與外邦的神行淫,頂禮叩拜,迅速地離開了他們祖先所走的服從上主命令的路,沒有照樣行事。
18 當上主給他們興起民長時,上主與民長同在,在民長一生的歲月中,救他們脫離仇敵的手,因為上主聽見了他們受壓迫欺凌發出的歎息,而憐憫了他們;
19 可是民長一去世,他們又轉而行惡,行為比他們的祖先更壞,去追隨外神,事奉叩拜他們,總不放棄他們祖先的惡行和頑抗的行為。
釋義
若蘇厄的去世(民二8-9)後,以色列歷史進入了「民長時期」,這個時期的結束是撒慕爾的告別演說(撒上十二),就如之前的「佔領時期」藉著若蘇厄的演說而結束一樣。《民長紀》這部作品最大的主題是:客納罕 ─上主許諾之地 ─ 經過了許多努力才被征服,直到達味才完成統一整個地區。
「民長」按照原文翻譯應該是「審判者」(Judge),但其意義並不是我們今日使用這個字所表達的內涵;他們的形象是「拯救者」,在特別危難的時期仰賴天主的力量而戰勝以色列各支派政治上的敵手。他們的作為在民間的紀念中繼續流傳,目前存在的資料並不足以完整地重建這個時期的歷史;但是後期的神學性歷史作者能夠在這個混亂的時代中,確認某種特定的循環韻律:犯罪跌倒 ─ 懲罰 ─ 呼求救援 ─ 民長拯救 ─ 安享平安。一旦人們忘記了天主藉著民長施予的大能拯救 ── 這種情況往往很快就發生 ── 他們又再次跌倒犯罪。
福音:瑪十九16-22 線上播放
16 有一個人來到耶穌跟前說:「師傅!我該行什麼『善,』為得永生?」
17 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問我關於『善?』善的只有一個。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
18 他對耶穌說:「什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
19 應孝敬父母,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
20 那少年人對耶穌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麼?」
21 耶穌對他說:「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
22 少年人一聽這話,就憂悶的走了,因為他擁有許多產業。
釋義
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成全」的方法就是跟隨耶穌,這個跟隨要求完全從世上的財物釋放出來。《瑪竇福音》把跟隨耶穌的「門徒」表達為整個信仰團體,而所謂的「在天上的寶藏」(21)就是指真正的「生命」(17)。17節和21節中耶穌提出雙重回答:「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 …」「你若願意是成全的 …」清楚地表達這個意義。
後人由這兩個句子引伸出對於一般性的「誡命義務」和「福音勸喻」間的區分。這樣做當然有相當的道理,因為「誡命」並沒有要求放棄現世的財產;而超出誡命之外的要求 ── 達於成全的要求 ── 則是門徒團體根本的標誌(參閱:瑪五48)。放棄財產本身並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實現耶穌在18-19節中所提出的「愛近人」的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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